《刑法学讲义》备忘

  1. 法学的核心之一就是对权力的制约。既约束了人的犯罪,同时又约束了刑罚加之于人的程度。对死刑废除的讨论第一点是对国家权力来源社会契约的讨论,因为生存权是人无权处分的东西,自然就不能把处分生命的权利交给国家。其他的几点就比较偏功利主义,比如惩罚效果,宣扬残忍,激发怜悯之类的。当然还有一些更加不那么令人舒服的观点是少而长期的痛苦比多但短暂的痛苦更能起到惩罚效果之类的然而简单的对死刑的废除与刑罚中的报应主义相悖,并没有满足人朴素的复仇情感,可能导致私力救济(?)的情况发生。其次,社会契约的缔造者卢梭并不反对死刑,为了生存的安全确实可以让渡处分自身生命的权利,还有什么?完蛋忘了

  2. 说到报应主义,与此相对的一点就是对刑法持有的功利主义立场,认为刑罚不仅起了报应的效果,而且需要提供一种教育,改造的目的。这种观点初看起来相当合理且人性化。然而两个事实的出现是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这种立场的合理性:首先是天生犯罪人理论,该理论认为古典的自由意志不存在,人只是基因的奴隶。既然是基因影响了犯罪,那所有对于犯罪的矫治都是徒劳,人能做的只有把他们和社会隔离开。比如狮子伤了人,人就把狮子杀掉,因为吃人就是它的天性。第二个事实,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以治疗的口号有计划屠杀犹太人。如果以报应的目的执行刑罚,那么决定的主体就是法官,法律,司法,是否依法还是比较一目了然的。然而如果以治疗为动机,决策的主题就是医生,专业人士,少部分人,主观的部分超出了可以接受的范畴,难免不打着治疗的旗号对异议者进行压迫。所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应主义立场相对更合理。

  3. 集体犯罪行为,个人承担集体后果,相当可怕。对于一些什么介入因素啊,因果啊,终止条件之类的偏技术类的东西没有理解也全部忘掉了。
  4. 有一款罪名叫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放在一起,但判断条件更宽泛:只要和军人配偶同居就可以。当兵结婚法律保护不会被绿…也不是不行吧。只是在外面做一些奇奇怪怪事情的时候得当心了。